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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ng·28

11月20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召开“涉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对涉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通报,并选取四起典型案例以案说法。 “如今,涉电动车交通事故已成为影响交通安全出行、阻碍交通管理秩序的突出因素。”新闻通报会上南宫ng·28,房山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陈秀清介绍,涉电动车交通事故类案件整体呈现出数量增长迅速、责任主体繁多、事故责任认定难度大等特点。 11月20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涉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房山法院电动车与摩托车发生碰撞 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22年6月,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尚某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张某在房山区某村路口并行时突发碰撞,导致张某受伤,两车损坏。抢救了72天之后,张某因伤势过重去世。然而南宫ng·28,因现场并未留存任何录像或监控,案发时双方车辆在道路接触位置及张某的行驶方向均无法查清,无法确定尚某和张某在事故中的责任。后张某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的难点在于,在缺少现场监控录像、无目击证人且无法确定张某行驶路线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双方责任。 关于事故的发生过程,尚某向交管部门陈述,当时他骑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同向行驶的张某骑电动自行车在其前方的非机动车道内骑行,双方并行时,电动自行车突然往北转弯,双方在混合车道内接触从而导致两车相撞。 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显示,道路为东西与向北相交的丁字路口,张某所骑电动自行车车头朝西倒在南侧路中间。据了解,张某的工作地点为路北侧的工地,需要从事发路口向北转弯进入。 法院根据事故发生后尚某第一时间对事故情况的陈述、电动自行车倒地地点及车身调转倒地、摩托车在事故现场最终停止位置、车辆触碰部位、张某的工作地点需要转弯进入丁字路口等因素,最终认定张某存在转弯时未观察后方车辆的行为,由于张某的电动车速度较快,恰逢尚某通过路口未减速让行发生碰撞,导致发生了事故。因此双方均未尽到安全行驶义务,法院确认双方各承担50%的事故责任。 法官表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交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法院认定事故发生事实、原因及责任承担的重要依据。但实践中,会存在无法查明事故成因而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形。此时就需要法院根据当事人陈述、现场勘验情况、证人证言等证据,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及逻辑推理,对交通事故事实及各方责任承担进行认定。 本案中,法院结合尚某在发生事故后的供述、张某家属及其工友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日常经验等多方面因素,判断张某存在转弯时未观察后方车辆的行为,尚某存在高速通过路口且未减速让行的行为,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确认各自承担50%的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道路交通通行人员,要将安全意识牢记心中,尤其是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当今电动自行车的车速足以达到40公里每小时,发生事故时的碰撞力度不亚于机动车,因此遵守交通规则十分重要。” 电动三轮车与行人在小区内相撞 第二起案例显示,2022年2月,房山区某小区内,李某驾驶一辆无牌照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恰逢卫某由东向西步行,电动自行车左侧与卫某右侧接触,造成卫某受伤。卫某认为是李某违规驾驶电动车导致事故发生,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全部损失。 李某则认为,他驾驶电动三轮车系正常行驶,是卫某肆意横穿马路,置自身安全于不顾,导致身体撞到电动车后摔倒,因此责任在于卫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结论,李某在小区内部道路驾驶车速过快,未注意到正在横穿马路的卫某进而引发交通事故。最终,法院采纳了交通事故认定结论,认为李某应当承担事故全责。 法官提到,电动三轮车亦被称为“老头乐”,因具有行动便捷、载量大、驾驶简单的特点南宫ng·28,深受广大中老年人喜爱。然而,因电动三轮车体积较大,速度较快,驾驶人如发生抢道行驶、斜穿猛拐、不避让行人等不良驾驶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非机动车的定义及工信部《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超标电动两轮车以及电动三轮、四轮车均属于机动车。 本案中,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某居民小区内,小区内部道路行人较为密集,且广大中老年人驾驶灵活电动车时容易反应不及时,发生交通事故比例较高。同时由于电动车驾驶人保险意识往往不足,电动三轮车常无牌照、无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往往需要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在此提示,广大群众应当提高安全防护及保险意识,一方面,应认识到电动车的自身特点所导致的驾驶风险,在驾驶时提高警惕,避免违规驾驶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南宫ng·28,建议对所驾驶的电动车进行登记,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投有具备减免人身、财产损失性质的保险,尽量将安全隐患降至最低。 “好心”帮挪车撞到路人 第三起案例显示,2023年3月,某道路养护公司的劳务人员王某经过房山区某村路口时,帮工友丁某挪动一辆电动四轮老年代步车。在挪车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南宫ng·28,撞到了经过该路口的行人温某,导致温某受伤。于是,温某将电动车的驾驶人王某、电动车主丁某以及王某的务工单位某道路养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王某辩称,自己仅仅是帮忙挪车,并未预料到会撞到温某,并且在挪车过程中温某的儿子也在帮忙推车,如果不是温某的儿子用力过猛,自己也不至于撞到温某。丁某则称,因老年四轮电动车价格低廉,在路边停靠时未上锁,车钥匙便放在车斗内,当时自己并未要求别人帮忙挪车,因此不应对温某的损失承担责任。道路养护公司答辩称,王某并非公司员工,仅是务工人员,事故发生时王某已下班,故不应对事故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驾驶电动四轮车撞伤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丁某作为电动车主,离车后未锁车门,并将车钥匙放置在车内,结合丁某与王某系工友关系、车钥匙放置的位置及王某能找到车钥匙等因素,认定丁某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现无证据证明王某挪动电动车系履行职务行为,要求道路养护公司承担责任并无依据。 最后南宫ng·28,法院认定温某的损失由侵权人王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车主丁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及,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虽帮丁某挪车,且二人一致向法院表示王某的挪车行为并未经过丁某的允许,但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认定车主丁某仍存在一定过错,王某与丁某均应向温某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并非全部由驾驶人承担,车主也应约束自身行为,不允许或授意驾驶人在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随意挪动或驾驶车辆南宫ng·28,否则可能对驾驶人的不当后果负责。 “广大车主应正确停放车辆,避免在公共区域内违规停放各类交通工具,进而引起不必要的事故。”法官表示。 外卖骑手逆向行驶,撞倒自行车 第四起案例显示,2023年2月,某外卖平台骑手张某在派送外卖过程中,不慎将迎面骑自行车的崔某撞倒,双方均受伤。于是崔某将骑手张某、张某签约的网络配送公司及投保骑手专属保险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交管部门调取的监控录像显示,张某经过房山区某小区前方道路时逆行且车速较快,导致事故的发生,交管部门认定张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崔某无责任。经鉴定,崔某伤情的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为60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签约公司为张某所购买的保险产品虽不属于机动车商业保险,但是该保险就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进行了约定,保险公司应在赔付范围内先承担各项责任。张某作为外卖配送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签约公司应对保险公司赔偿后的不足部分继续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签约公司赔付崔某损失2万余元。 法官表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虽然张某驾驶的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且涉案保险也并非商业三者险,但涉案保险性质属于被保险人原因导致的第三者损失赔付的保险。依据承担责任顺序,保险公司应就张某承担责任的部分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张某承担。由于张某属于派送外卖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属履行职务行为,因此张某负担部分应由张某的签约公司进行赔偿。 法官提示,当前外卖、快递等职业对于骑手的送达速度要求越来越高,骑手超速驾驶、斜穿猛拐等违章行为时有发生。尽管大部分网络平台要求骑手购买相应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保险,但并不能因此免除电动车驾驶人的全部责任。对于保险赔偿范围以外的部分,驾驶人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吴淋姝 编辑 杨海 校对 张彦君

南宫ng·28

“原告主要是对执法局执法人员作出涉案行政处罚的程序有异议,审查、判决并不难,但要是能对相关执法行为加以规范,执法效果会更好。”汕头中院环资庭负责人陈勇蓬表示,在一些案件中,现场有害物质的封存、抽样和鉴定等方面的执法不规范,会影响环境行政执法公信力,削弱以罚促改的作用。“污染环境者只有对处罚心服口服,深刻认识其危害性、及时纠正不法行为,环境资源才能得到常态化保护。”

为提高司法建议的必要性、严谨性、实效性,汕头法院积极融入党政支持的协同联动格局,深化调研分析,结合各领域存在的社会治理难题,确定年度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重点,确保以精品司法建议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同时严格落实综合类司法建议提交审委会讨论机制,健全完善考核激励机制,促推认真制发每一份司法建议、强化沟通反馈,确保每一份司法建议掷地有声。

聚力“办理一案、治理一片”,2024年以来,汕头法院充分发挥司法的预防修复治理功能,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频发高发案件、新型案件和社会治理热点问题及时分析研判,为加强纠纷排查和预警预测提供数据支撑,发出9份综合类司法建议,促推消防安全、环境资源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多个领域及时堵塞漏洞、防范化解风险、构建和谐秩序,向着长治久安不断迈进。

澄海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林锐琴在审查时发现,该银行在经营管理上存在许多问题,如发放贷款时未对贷款人及担保人的财产进行详细调查和预判、贷款发放后没有规范管理、贷后催收不实等,甚至缺乏完善的跟进制度,导致有的债权人因长期怠于行使权利,超过最长诉讼时效20年,存在丧失胜诉权的风险,由此产生诸多坏账、呆账,不仅引发系列纠纷,还容易带来金融风险。